
a) 本规范适用于以下用途的玻璃珠:
i. 作为组分在路面标线材料生产过程中添加,以及在路面标线材料施工时面撒与其结合使用。
b) 本文件按照 AS/NZS ISO/IEC 17065 的要求编制。
c) 只有经 APAS 评估并证明符合 APAS 文件 AP-D192 要求及本规范规定要求的、列在 APAS 文件 AP-D152 中的 APAS 参与制造商(和供应商),方可声明获得本规范的 APAS 认证。
a) 要获取澳大利亚涂料批准计划 (APAS) 的概述,请参阅 APAS 文件 AP-D001。
b) 要获取 APAS 认证产品中受限成分的概述,请参阅 APAS 文件 AP-D123。
c) 要获取当前 APAS 参与制造商(和供应商)及经销商的列表,请参阅 APAS 文件 AP-D152。
d) 要获取如何参与 APAS 的概述,请参阅 APAS 文件 AP-D177。
e) 符合本规范及 APAS 文件 AP-D192 中详细规定的要求,即可获得本规范的 APAS 批准。
本文件及认证计划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可在 APAS 文件 AP-D001 中找到。此外,以下定义适用:
a) 符合性评估机构 (Agency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由 APAS 认可的组织或测试机构,该机构可以是客户认可的制造单元 (RMU) 的一部分并执行所有要求的测试,或者是 APAS 秘书处或客户签约的专业实验室,用于执行超出客户 RMU 能力的特定测试。
b) APAS 签署人 (APAS Signatory):由 APAS 授权对生产、测试和认证申请行使本地控制的人员。签署人的作用是确保遵守 APAS 规则。
c) 生产批次 (Campaign Run):一种类型玻璃珠的连续生产批次。
d) 认证计划 (Certification Scheme):与特定产品(涂料和非涂料产品)相关的认证体系,适用相同的特定要求、具体规则和程序。APAS 是适用的认证计划。
e) 认证要求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客户为建立或维持认证而必须满足的特定要求,包括产品要求。
f) 客户 (Client):向认证机构 (APAS) 负责确保满足认证要求(包括产品要求)的组织。客户在其组织内指定直接负责人(APAS 签署人),并直接与认证计划 (APAS) 沟通。
g) 玻璃珠 (Glass Beads):透明、无色、球形且光滑的玻璃颗粒,用于与路面标线材料结合使用,通过将车辆前灯的光束逆向反射回驾驶员方向,提供夜间可见性。
h) 重金属 (Heavy Metals):第 11 条表 1 中指明的元素。就本规范而言,重金属 指砷、锑、镉、六价铬 (Cr6+)、铅和汞。
i) 批次 (Lot):生产批次的一个子样本,其中玻璃珠由已知的钠钙玻璃碎料原料在基本同一时间、通过基本相同的工艺并在基本相同的控制体系下制成,定义为:
i. 对于通过直接熔融工艺(使用原生原材料熔炼)制造的玻璃珠,为 20 公吨(最大值)
ii. 对于通过非直接工艺(使用现有材料)制造的玻璃珠,为 10 公吨(最大值)
j) 产品要求 (Product Requirement):与产品直接相关的特定要求,在认证计划 (APAS) 识别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APAS 规范)中规定。
k) 逆反射性 (Retroreflectivity):驾驶员可见光与进入路面标线的光量之比的度量(更多信息请参阅注1)。
l) 计划所有者 (Scheme Owner):负责开发和维护认证计划的组织。CSIRO 是 APAS 计划所有者。
m) 秘书处 (Secretariat):提供行政支持和其他必要资源以保持认证计划运作的组织。秘书处设在 CSIRO。
本文件中出现的缩略语如下:
| 缩略语 | 全称 |
|---|---|
| ACE | 符合性评估机构 (Agency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
| APAS | 澳大利亚涂料批准计划 (Australian Paint Approval Scheme) |
| AS | 澳大利亚标准 (Australian Standard) |
| AS/NZS | 澳大利亚标准 / 新西兰标准 (Australian Standard / New Zealand Standard) |
| CSIRO | 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 (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sation) |
| g | 克 (Grams) |
| HR | 高逆反射性 (High Retroreflectivity) |
| IAF | 国际认可论坛 (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
| ICPMS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Mass Spectrometry) |
| IEC | 国际电工委员会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
| ILAC |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
| ISO | 国际标准化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
| JAS-ANZ | 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认可协会 (Joint Accreditation Society – Australia & New Zealand) |
| mg | 毫克 (Milligrams) |
| mm | 毫米 (Millimetres) |
| PDS | 产品数据表 (Product Data Sheet) |
| RI | 折射率 (Refractive Index) |
| SDS | 安全数据表 (Safety Data Sheet) |
| TDS | 技术数据表 (Technical Data Sheet) |
| NATA | 澳大利亚国家检测机构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sting Authorities) |
| WHS | 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 (Workplace Health and Safety) |
| XRF |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X-ray Fluorescence) |
| µm | 微米 (Micrometres) |
a) 道路管理机构使用路面标线材料用于:
i. 提高道路安全以及其他承载各类交通(包括汽车、卡车、行人、骑行者、公共汽车和飞机)的表面的安全性。
ii. 提供轮廓线,引导驾驶员保持各自的车道位置,防止事故并提供方向指示。
b) 与未撒布玻璃珠的标线相比,路面标线材料需要添加玻璃珠以在所有条件下提供逆反射性能。玻璃珠通常有标准型和高逆反射性 (HR) 型两种形式。
c) 玻璃珠既用于制造过程(例如冷塑型和热塑型材料),也可根据需要与路面涂料同时添加到路面。
d) 玻璃珠通常在路面标线材料施工期间和/或施工后立即通过以下两种方法之一直接撒布在路面标线材料上:
i. 手工撒布
ii. 自动撒布装置
e) 玻璃珠的化学成分可能因制造所用玻璃的来源而有很大差异。玻璃珠通常由钠钙碎玻璃组成,但不限于此。
f) 特定类型玻璃珠的逆反射性能也可能因制造所用玻璃的来源、制造方法以及制造商实施的质量控制而异。
g) 就本规范而言,认可以下类型的玻璃珠:
i. A 型:也称为预混珠,尺寸范围通常为 200-425µm,主要在路面标线材料制造过程中添加。由于市场需求低,此类玻璃珠暂不考虑认证。
ii. B 型:也称为撒布珠,尺寸范围通常为 300-850µm,主要用于在湿态产品表面施工时撒布。此类玻璃珠通常含有防潮涂层²,以帮助避免吸收空气湿度,从而有助于玻璃珠的流动性和防结块性。
iii. C 型:也称为混合珠,尺寸范围通常为 425-1000µm,主要用于制造过程中的路面标线材料(冷塑型和热塑型)以及在湿态产品表面施工时撒布。此类玻璃珠通常不含防潮涂层。
iv. D 型:也称为大型雨珠,尺寸范围通常为 850-1700µm,主要用于制造过程中的路面标线材料以及在湿态产品表面施工时撒布。此类玻璃珠通常不含防潮涂层。
v. E 型:通常尺寸与 D 型珠相似(但可以生产任何尺寸),但具有更高的折射率 (RI),并且可能具有较低的抗压强度。此类玻璃珠的一个例子是 III 型钛酸钡玻璃珠,折射率大于 >1.9,符合美国联邦航空局 (FAA) 规范 TTB 1325D,用于机场跑道标线(更多信息请参阅 APAS 规范 AP-S0041/6 路面标线材料 – 机场跑道标线)。
vi. 特殊等级 (Specialty Grade):此类别包含采用新技术的“玻璃珠”;正在开发创新途径以提高道路的夜间可见性,包括但不限于混合物、混合玻璃珠和带棱镜元件的陶瓷珠,所有这些都具有不同的级配曲线。
注²: 根据所需的最终效果,还可以向玻璃珠添加其他涂层。添加粘附涂层是为了增强玻璃珠与路面标线材料的粘附和嵌入,而漂浮涂层具有疏油性,当玻璃珠撒布到湿态路面标线材料上时,允许玻璃珠漂浮而不至于过深地渗入材料中。
a) 本规范包含以下子类别:
i. 0042/1:B 型(标准级)或 B-HR 型(高逆反射级)
ii. 0042/2: C 型(标准级)或 C-HR 型(高逆反射级)
iii. 0042/3: D 型(标准级)或 D-HR 型(高逆反射级)
iv. 0042/4: E 型
v. 0042/5: 特殊等级
注: 技术创新:如果玻璃珠(或其他类型珠/材料)制造商认为一项新的技术创新将使其产品能够满足第 11 条表 1 规定的性能要求,但不符合子类别 0042/1、0042/2 和 0042/3 的成分限制,则可向 APAS 申请应用于子类别 0042/5。此变更请求应由 APAS 作为商业机密处理,APAS 将决定变更请求的有效性。在做出此决定时,APAS 官员可咨询行业专家。
a) 本规范基于 AS/NZS 2009,并增加了:
i. 重金属含量限制
ii. B-HR 型、C-HR 型、D-HR 型、E 型和特殊等级玻璃珠的逆反射性测试和性能要求
a) 本文件引用了以下标准:
i. AS 1199 – 按属性检验的抽样程序
ii. AS/NZS 1580 – 涂料及相关材料:测试方法。
iii. AS/NZS 2009 – 路面标线材料用玻璃珠
iv. AS 4049.3 – 涂料及相关材料 - 路面标线材料 – 第 3 部分:水性涂料 - 与表面撒布玻璃珠一起使用
v. AS/ANZ ISO 9001 – 质量管理体系 - 要求
vi. AS ISO/IEC 17011 – 符合性评估 – 认可符合性评估机构的认可机构的要求
vii. AS ISO/IEC 17025 – 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viii. AS/NZS ISO/IEC 17065 – 符合性评估: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进行认证的机构的要求
b) 在编制本文件时使用了以下文件:
i. AASHTO M 247 – 路面标线用玻璃珠标准规范
ii. AASHTO T 346 – 路面标线用玻璃珠标准测试方法
iii. AASHTO TP 106 – 使用 X 射线荧光 (XRF) 测定玻璃珠重金属含量的标准测试方法
iv. EN 1423 – 路面标线材料 – 撒布材料 – 玻璃珠、防滑骨料及其混合物
v. EN 1424 – 路面标线材料 – 预混玻璃珠
vi. TT-B-1325D 联邦规范 玻璃珠(玻璃球)逆反射型
c) 本文件引用了以下 APAS 文件:
i. AP-D001 APAS 运作规则
ii. AP-D114 APAS 作为测试机构的认可规则
iii. AP-D123 产品配方中成分限制
iv. AP-D152 APAS 参与制造商和经销商
v. AP-D177 产品制造商参与 APAS 的规则
vi. AP-D192 APAS 产品认证计划规则
vii. AP-D200 玻璃珠认证申请表
viii. AP-S0042/6 路面标线材料 – 机场跑道标线
a) 子类别 0042/1、0042/2 和 0042/3 的玻璃珠应由符合 AS/NZS 2009 第 4 条“制造材料”要求的玻璃制成。
b) 子类别 0042/4 和 0042/5 的玻璃珠没有特定的成分要求。
a) 玻璃珠中的重金属含量不得超过第 11 条表 1 中规定的限值。
b) 由于重金属的首选测试方法是 ICPMS(参见附录 A 第 8.3 条),并且受 ICPMS 测试方法的限制,先前对氧化镉和六价铬的测量已分别改为镉和总铬。
c) 只要 XRF 方法经过针对 ICPMS 的验证,或者使用经认证的玻璃基质参考标准进行测量验证(参见第 8.4 条),则允许使用 XRF 方法。
a) 产品及其认证申请在批准有效期内应符合 APAS 文件 AP-D192 和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b) 客户应提供 APAS 文件 AP-D200 以代替 APAS 文件 AP-D139(参见 APAS 文件 AP-D192 第 8.3、8.6、8.8 和 20 条)。
c) 申请初始产品认证的玻璃珠产品,在证明符合 APAS 文件 AP-D192 和本规范的所有要求后,经持有 AS ISO/IEC 17025 认可且其认可范围内包含第 9.3.7 条定义的所有玻璃珠测试方法的组织测试,应被授予为期 12 个月的 II 类(临时)一次性认证。
d) 在初始产品认证后,经证明符合 APAS 文件 AP-D192 和本规范的所有要求,并经持有 AS ISO/IEC 17025 认可且其认可范围内包含第 9.3.7 条定义的所有玻璃珠测试方法的组织测试,玻璃珠应被授予为期 24 个月的 I 类(完全)认证。
e) 在整个认证期内,玻璃珠应符合本规范的成分要求(上文第 6.1 条)和适用的性能要求(第 11 条,表 1)。
f) 在制造的各个方面使用回收材料的做法日益增多。如果制造商选择在生产寻求符合本规范认证的产品时使用回收材料,只要满足规范的成分要求(如适用)和性能要求,这是他们的选择。
a) 产品应符合下文第 11 条表 1 的所有要求。
b) 使用合适的粒度分析仪测量颗粒的粒度分布(AS/NZS 2009 第 5.4 条)和形状(AS/NZS 2009 第 5.5 条),作为对 AS/NZS 2009 附录 A 方法 1 或方法 2 抽样方法的允许偏差。此设备的详细信息必须在产品申请前提交给 APAS 评估并获得批准。必须随时可应要求提供定期校准记录的证据供检查。
c) 通常,申请本规范认证的制造商和/或供应商将在其自身拥有 AS ISO/IEC 17025 认可且玻璃珠测试在其认可范围内的测试设施中进行所需的全部测试(根据第 11 条表 1)。
d) 如果申请产品认证的客户没有能力进行自己的测试,则必须聘请持有 AS ISO/IEC 17025 认可且玻璃珠测试在其认可范围内的替代符合性评估机构 (ACE) 进行测试(更多信息请参阅 APAS 文件 AP-D114 第 8.1 b) i. 条)。必须根据 AS/NZS 2009 附录 A 方法 1 或方法 2 抽取产品三 (3) 份 500 克代表性样品,并说明抽样方法。然后将一份 500 克样品提供给替代 ACE,客户保留两份 500 克留存样品至少二十四 (24) 个月。
e) 所有无法自行进行测试的客户,必须通过替代 ACE 完成测试。目前,唯一可用的独立测试机构是 CSIRO 材料耐久性实验室。其他合格的 ACE 将在其测试设施可用时被适当考虑并添加到本文件中。
注: 在编写本文件版本时,CSIRO 材料耐久性实验室已开始进行玻璃珠测试,并正在寻求将所有适用的测试纳入其 NATA (AS ISO/IEC 17025) 认可范围——预计将于 2022 年第三季度完成。这是一项正在进行的工作,将尽快完成。在进行测试前,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联系实验室以确认测试可用性和 NATA 认可状态。
f) 在符合本规范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将授予适合该申请的批准级别。
a) 在使用产品前必须仔细研究制造商的安全数据表 (SDS),并在使用过程中遵守其要求。
b) 在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销售的产品应遵守所有当地 WHS 和环境要求。
c) 产品应符合 APAS 文件 AP-D192 第 6.3 和 6.4 条的所有要求。
a) 当玻璃珠制造商和/或供应商遇到测试失败时,其质量保证体系(符合 ISO 9001)应描述处理不符合结果的过程。这应包括酌情进行重新测试、隔离、返工或处置。
b) 应保存不符合项记录。
重金属的取样与测试
8.1.1 本方法详细说明了为符合本规范而对玻璃珠进行分析的认可方法。
8.1.2 取样是确保结果能代表交付货物的关键环节,取样方法在第 8.2 条中定义。
8.2.1 取样应按照 AS/NZS 2009 附录 A 方法 1 或方法 2 进行。应说明取样方法。
8.2.2 样品应在玻璃珠产品制造时或交付时,但在玻璃珠产品被添加到路面标线材料中或施工到路面上之前抽取。所有 APAS 认证等级的玻璃珠和特殊等级玻璃珠均应取样。
8.2.3 取样频率应不低于每批次一次。样品应作为生产批次的代表性混合样生成。
8.1.1 概述:
i. 按本方法详述的测试应由获得 AS ISO/IEC 17025 认可且其认可范围内包含此方法的实验室进行。
ii. AS ISO/IEC 17025 认可应由获得 ILAC 互认协议 (MRA) 签署方认可的组织提供,且其认可范围涵盖 AS ISO/IEC 17025 要求。在澳大利亚,NATA 提供 AS ISO/IEC 17025 认可。国际 ILAC 认可机构列表可在 ISO 网站上找到。
i. 将玻璃珠的代表性样品研磨成细颗粒(约 < 5µm),然后在酸混合物中完全溶解。
ii. 然后使用 ICPMS 或能够测量相关元素百万分比 (ppm) 水平的等效分析技术对铅、锑、砷、汞、镉和总铬进行分析。
iii. 非 ICPMS 测试的方法等效性应通过第 8.4 条所述的方式证明。
注[4]: 这些是分析测试程序,必须遵循公认的分析原理进行。
注[5]: 此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试剂,必须根据 SDS 和要求的实验室标准进行处理和使用。
注[6]: 分析应使用可溯源至国际标准的认可参考物质进行。重复性需作为分析过程的一部分进行证明。参见第 8.4 条。
需要以下试剂:
a. 分析纯浓硝酸
b. 分析纯 40% 氢氟酸
c. 分析纯浓盐酸
d. 去离子水,18 MΩ-cm 或更好
需要以下设备:
a. 样品研磨设备,锆磨罐
b. 微波消解仪
c. 聚四氟乙烯 (Teflon) 微波消解罐
d. 带盖 10 mL 聚丙烯管
e. 带盖 5 mL 聚丙烯管
f. 管架
g. 通风橱
h. 可调移液器:5 mL, 1 mL, 0.5 mL
i. 天平,可读性及精度达 0.0001 g
j. ICPMS 或等效仪器
i. 样品消解[7]
a) 锆磨罐必须冲洗掉任何先前样品残留;研磨 10 至 20 克干净的干砂并弃去,然后重复该过程。
b) 从按第 8.2 条获得的混合样中分取 10 至 20 克玻璃珠放入磨罐中,研磨至约 <5µm。弃去此材料,并重复该过程。第二次重复研磨样品时,保留研磨后的材料并将其从磨罐转移到干净、标记好的容器中密封,用于后续分析。
c) 称取约 200 mg 样品放入微波消解罐中,记录重量至小数点后 4 位。准备一个平行样,并记录样品质量为 m1 和 m2(分别为第一个和平行样品的质量)。
d) 在通风橱中,向每个装有先前称量样品的消解罐中加入 2 mL 硝酸、1 mL 盐酸和 1 mL 氢氟酸。
e) 盖上消解罐盖,然后将消解罐放入微波消解仪中。
f) 消解样品直至无玻璃珠残留。消解完成后,小心地从微波炉中取出消解罐并冷却。
g) 将消解罐中的全部内容物转移到标记好的 10 mL 管中,用去离子水彻底冲洗消解罐并加入管中。用去离子水将管中溶液定容至 10 mL 刻度线。
注[7]:每次消解之间用 2 mL 硝酸和 1 mL 盐酸清洗消解罐,并消解适当时间。
ii. 分析
a) 使用 ICPMS 或能够测量相关元素百万分比 (ppm) 水平的等效分析技术,对消解样品进行铅、锑、砷、汞、镉和铬的分析。样品可能需要进行稀释以获得适当数量级的结果。
iii. 报告
a) 结果应以平行样的平均值报告,单位为每种金属每克玻璃珠的 ppm。
b) 报告应包括执行取样的人员的详细信息和取样细节。
8.4 方法验证:
8.4.1 对于 ICPMS 方法,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CRM) 证明方法验证。
8.4.2 对于非 ICPMS 方法,如果测试机构获得 AS ISO/IEC 17025 认可执行非 ICPMS 方法,则该测试机构应建立并记录一个证明该方法相对于 ICPMS 有效性的过程。在实施非 ICPMS 方法之前,该方法应经 APAS 评估批准。
制造与测试控制
9.1.1 本附录详述了对玻璃珠制造和测试施加的控制,这些控制对于确保此类产品的 APAS 认证可信度是必要的。
9.1.2 此过程是必要的,因为 APAS 不像评估表面涂料制造商能力那样对玻璃珠制造商的能力进行评估。
9.2.1 通过符合第 9.3 条的要求,可以证明对玻璃珠质量及其符合本规范的信心。
9.3.1 本地玻璃珠制造商定义为制造工厂位于澳大利亚的制造商。制造商可直接向最终用户客户销售其玻璃珠或使用本地经销商。
9.3.2 海外玻璃珠制造商定义为制造工厂位于澳大利亚境外的制造商。制造商可直接向最终用户客户、路面标线供应商销售其玻璃珠或使用本地经销商。
9.3.3 制造商、路面标线供应商和本地经销商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下运作,该体系需经 IAF 成员认可的实体进行外部评估,确认其符合 ISO 9001。JAS-ANZ 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 IAF 成员。
9.3.4 制造商应自行运作或使用外部测试实验室 (ACE) 来验证产品符合性。测试结果应由满足 AS ISO/IEC 17025 要求且其相关测试范围获得满足 AS ISO/IEC 17011 要求并是 ILAC MRA 签署方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提供。
9.3.5 制造商应通过对其生产输出进行随机抽样和测试来证明对其技术控制的信心,具体如下:
i. 抽样(应至少每批次一次)应按照 AS/NZS 2009 附录 A 方法 1 或方法 2 进行,或按照任何替代方法进行,该替代方法需保持 AS/NZS 2009 的意图,并且在测试时证明与之等效。如果使用替代方法,制造商有责任证明任何替代方法等同于或优于 AS/NZS 2009 的要求。任何替代抽样方法应在实施前提交给 APAS 评估并获得批准。应说明抽样方法。
ii. 测试(应至少每批次一次)应按照第 9.3.6 条进行。测试应由 APAS 同意的机构进行。
9.3.6 路面标线供应商和本地经销商(其应仅从符合第 9.3.4 条的制造商处采购玻璃珠),要么让玻璃珠制造商进行玻璃珠的抽样和测试,要么自己进行抽样和测试。抽样应按第 9.3.5 条进行。测试应按第 9.3.7 条进行。
9.3.7 对每个抽样的玻璃珠批次必须进行的强制性测试(括号中注明 AS/NZS 2009 参考条款)包括:
异物(第 5.2 条)
光学质量(第 5.3 条)
尺寸(第 5.4 条)
形状(第 5.5 条)
颜色(第 5.6 条)
流动性能(第 5.8 条)– 所有玻璃珠,以及特别在声称存在防潮涂层时
粘附涂层(第 5.9 条)– 在声称存在粘附涂层时
逆反射性(附录 M 和 AP-S0042 附录 C)– 适用于所有 HR 等级的玻璃珠
注: 玻璃珠的耐水性(第 5.7 条)、折射率(第 5.10 条)和重金属(第 5.11 条及 AP-S0042 第 6.2 和 8.4 条)测试不再要求对每个批次进行。这三项测试仍需执行,但现在由制造商的测试制度自行决定,例如每 3 个月进行一次测试。
9.3.8 应为每个测试的玻璃珠批次保存所有测试结果记录。如果测试方法的结果是数值,则应报告数值。
9.3.9 测试结果记录应提供给 APAS 官员用于本规范的认证/再认证申请,或在 APAS 要求时提供。
9.3.10 应保留可追溯的测试样品留存样,其数量足以重新进行第 9.3.7 条规定的所有测试(即 2 x 500 克样品),保存期至少为 24 个月。
修改的逆反射性测试
10.1.1 本附录详述了用于评估 B-HR 型和 C-HR 型玻璃珠逆反射性的方法(D-HR 型和 E 型/特殊等级玻璃珠的评估参考 AS/NZS 2009 附录 M)。它基于南澳大利亚州基础设施和交通部开发的 AS/NZS 2009 附录 M 方法的修改版。
10.2.1 除本规范第 11 条表 1 的要求外,B-HR 型玻璃珠(子类别 0042/1)还应按照 AS/NZS 2009 附录 M 进行测试,但需进行以下修改:
i. M4 设备 (a) 刮涂式涂料涂布器 应能够涂布 100 mm 宽、200 - 250 µm 干膜厚度的涂料。
ii. M4 设备 (h) 参考涂料材料
- GTL-104-14B 应替换为符合 AS 4049.3 参考 6.1 实验室测试所列测试和性能要求的 APAS 认证白色水性路面标线涂料,但需进行以下修改:排除参考 6.1.4 施工性能;参考 6.1.8 镜面光泽度不得超过 5 个光泽单位;参考 6.1.9 亮度系数应为 88.5% ± 2.5%。
iii. M5 步骤 (b) 称取 27 ± 0.5 g C-HR 型玻璃珠。记录玻璃珠质量。
iv. M5 步骤 (e) 设置刮涂涂布器的刮刀以涂布涂料,使其达到 200 - 250 µm 的均匀干膜厚度。
v. M5 步骤 (f) 在测试板上至少 600 mm 长度内所需的干膜厚度应为 200 - 250 µm。
i. M4 设备 (h) 参考涂料材料
- GTL-104-14B 应替换为符合 AS 4049.3 参考 6.1 实验室测试所列测试和性能要求的 APAS 认证白色水性路面标线涂料,但需进行以下修改:排除参考 6.1.4 施工性能;参考 6.1.8 镜面光泽度不得超过 5 个光泽单位;参考 6.1.9 亮度系数应为 88.5% ± 2.5%。
在编写本规范时,尚无数据记录允许使用 APAS 认证的白色热塑性材料代替 APAS 认证的白色水性路面标线涂料进行 HR 级玻璃珠逆反射性测试的程序。
| 测试项目 | AS/NZS 2009 条款 / 附录 | 要求 |
|---|---|---|
| 异物 (Foreign Matter) | 第 5.2 条 | 0042/1: ≤ 50 - 报告结果。 0042/2: ≤ 50 - 报告结果。 0042/3: ≤ 25 - 报告结果。 0042/4 & 0042/5: 取决于样品* – 报告结果。 *注:如果产品的粒径范围在 425-1000µm,要求是 ≤ 50;如果尺寸为 1000µm+,要求是 ≤ 25。 |
| 光学质量 (Optical Quality) | 第 5.3 条 / 附录 K | 适用于所有子类别 – 报告所有结果: • 样品应透明;不透明度 ≤ 2%。 • 可见区域受气泡夹杂物影响 >25% 的样品视为不合格;按数量计 ≤ 2% 可显示此缺陷。 • 样品应光滑;龟裂 ≤ 2%。 |
| 尺寸 (Size) | 第 5.4 条 / 附录 C | 0042/1, 0042/2 & 0042/3: 应遵守本条款中与产品类型(即 B/B-HR, C/C-HR, D/D-HR)相关的尺寸要求 – 报告结果。 0042/4 & 0042/5: 取决于样品* – 报告结果。 *注:如果产品的粒径范围在 425-1000µm,尺寸要求对应于产品类型 B/B-HR 或 C/C-HR(说明是哪一种);如果尺寸为 1000µm+,尺寸要求对应于产品类型 D/D-HR。 |
| 形状 (Shape) | 第 5.5 条 / 附录 D | 适用于所有子类别: ≥ 70% 质量比 – 报告结果。 |
| 颜色 (Colour) | 第 5.6 条 / 附录 F | 适用于所有子类别: 比参考样品浅 – 报告结果。 |
| 耐水性 (Water Resistance) | 第 5.7 条 / 附录 G | 适用于所有子类别: ≤ 4.5 mL – 报告结果。 |
| 流动性能 (Flow Properties) | 第 5.8 条 / 附录 H | 无防潮涂层产品: 在原始未开封包装下储存长达 12 个月的产品应能自由流动且无结块迹象 – 报告结果。 有防潮涂层产品: 根据附录 H 测试的产品应能自由流动且无结块 – 报告结果。 |
| 粘附涂层 (Adhesion Coating) | 第 5.9 条 / 附录 L | 仅适用于带粘附涂层的样品: 确认涂层存在或不存在 – 报告结果。 |
| 折射率 (Refractive Index) | 第 5.10 条 / 附录 I | 0042/1, 0042/2 & 0042/3: ≥ 1.5 – 报告结果。 0042/4: ≥ 1.9 – 报告结果。 0042/5: 报告结果。 |
| 测试项目 | AS/NZS 2009 条款 / 附录 | 要求 |
|---|---|---|
| 重金属 (Heavy Metals) | 第 5.11 条 / 附录 N & AP-S0042 附录 A | 适用于所有子类别 – 报告结果: 锑 (Sb); 砷 (As); 铅 (Pb): 各元素 ≤ 50ppm – 报告结果。 镉 (Cd); 汞 (Hg); 铬 (Cr): 各元素 ≤ 10ppm – 报告结果。 注: 如果总铬大于 10ppm,应通过比色法或其他 APAS 同意的测试方法进行六价铬 Cr 的专项测试。 |
| 逆反射性 (Retroreflectivity) | 附录 M & AP-S0042 附录 C | 仅适用于子类别中的 HR 型产品: 0042/1 & 0042/2: ≥ 450 mod/lux/m – 报告结果。 0042/3 & 0042/4: ≥ 600 mod/lux/m – 报告结果。 0042/5: 报告结果。 |
文件历史
状态:现行
版本:7
发布日期:2022-04-06
| 文件版本号: | 发布日期: | 变更摘要: |
|---|---|---|
| 7 | 2022-04-06 | • 更新了第 7.2 e) 条关于玻璃珠测试和 NATA 状态的内容。 • 更新了第 9.3.7 条,取消了对每个玻璃珠批次进行耐水性(第 5.7 条)、折射率(第 5.10 条)和重金属(第 5.11 条及 AP-S0042 第 6.2 和 8.4 条)测试的要求。这三项测试仍需执行,但将由制造商的测试制度自行决定,例如每 3 个月进行一次测试。 |
| 6 | 2021-08-02 | • 文件全面技术审查 • 名称由“用于路面标线材料的玻璃珠”变更为“玻璃珠 – 用于路面标线材料及与路面标线材料一起使用” • 增加附录 D 文件历史记录,删除了规范版本中先前使用的编辑说明 • 包含第 5 b) 条参考材料 • 使文件符合 AS/NZS ISO/IEC 17065 的要求 • 更新为当前格式 • 更新内部和外部文件引用 • 在页脚添加“人员 + 产品 = 保护” |
| 5 | 2019-08-05 | • 规范全面重写 |
| 4 | 2018-10-19 | • 规范重写 |
| 3 | 2015-06-10 | • 将第 7.1b) 条中的认证周期从 12 个月更改为 24 个月,并在附录 B 中澄清了一些制造商控制要求。 |
| 2 | 2013-08-23 | • 一般性更新和格式修订 • 增加了子类别 • 增加了对制造的控制 |
| 1 | 2007-05-24 | • 澄清了第 A2.1 和 A2.5.2 条中测试的认可要求 |
注:由于AS 2009:2024 《路面标线材料用玻璃珠》新版发布,以上内容中提到的附录对应有所变化,请认准对应标准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