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熔型路面标线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JDCC025—2025)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热熔型路面标线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查、附则及附录。
2 产品种类
本规范涉及两个产品种类,具体如下:
1)热熔反光型;
2)热熔突起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监督总体
被实施监督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3.2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为了验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按原检测方案对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验。
3.3 复查
发现的问题处理后,重新进行的抽样检验行为。
3.4 备用样品- 1
复检时使用的样品。
4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T 9284.1 色漆和清漆用漆基 软化点的测定 第1部分 环球法
GB/T 24722 路面标线用玻璃珠
JT/T 280 路面标线涂料
JT/T 495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方法
交科技规〔2020〕2号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5 抽样
5.1 抽样产品
抽样产品应符合JT/T280标准的有关要求。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 抽样方法
在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半年内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5.2.2 抽样基数和数量
1)以同一生产企业半年内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为监督总体,对现场产品以“袋”为单位确定批量;
2)批量小于10袋时不进行抽样;- 2
3)批量不大于250袋时,按表1抽样;
4)批量大于250袋且不大于1000袋时:工程现场或销售企业抽样时,抽取20袋;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32袋;
5)批量大于1000袋时,将监督总体按4)要求(批量大于250袋且不大于1000袋)均分为多个批,并按4)的要求随机抽取1批;
6)每袋按四分法抽取1kg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同时从中抽取一份1kg样品作为备用样品;
7)对于抽出的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5.3 样品处置
批量(袋)小于10时不进行抽样。表1 批量不大于250袋时的抽样方案
5.3.1 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寄送或监督运输。
5.3.2 在抽样和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抽样文书、防拆- 3封措施等关键内容进行拍照,以保证对该过程的追溯性。
5.4 抽样文书
5.4.1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被抽查企业要求特别陈述的情况,应当在抽样文书中说明。
5.4.2 在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内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样文书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5.4.3 在工程现场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抽样文书一式七份,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被抽查生产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生产企业人员不在工程现场时,由销售企业或者施工单位人员将抽样文书转交生产企业。
5.4.4 实施抽检分离抽查时,应将5.4.2、5.4.3中规定的抽样文书数量增加一份,由抽样人员连同样品寄送至负责检验的机构。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

6.2 试验方法:略……
7 判定原则
7.1 样品的合格判定
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该样品(袋)判定为不合格。
7.2 批的合格判定
7.2.1 批量不大于250袋
当样本数小于10时,不合格袋数大于0,批判定为不合格;当样本数大于等于10时,不合格袋数大于1,批判定为不合格。
7.2.2 批量大于250袋
不合格袋数大于2时,批判定为不合格。
8 检验结果告知
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生产企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在工程现场进行的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通知单还应同时送达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异议处理- 12
9.1 对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有异议,生产企业可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复检申请,具备检验条件的,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9.2 复检采用备用样品。按6.1规定的项目和6.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按7规定的原则进行合格判定。当复检结
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10 复查
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复查,并由检验机构将复查结果反馈给企业。
11 附则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热熔型路面标线涂料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JDCC2021-25)和《热熔型路面标线涂料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